(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秀山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19号罪犯杨秀山,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秀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山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8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杨秀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秀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83000元,只退出了83000元,大部分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