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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白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40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上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双方相识,并于2013年在本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女方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双方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在原告孕期酗酒后动手殴打原告,期间,原告父母请被告父母来家中解决此事,考虑原告有孕在身,被告父母希望可以给被告一次机会,随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在原告生女、月子期间,被告再次动手殴打原告。7月6日婚生女满月,双方有为小女满月礼钱发生争吵,让原告把所有东西拉走,原告被赶出来已经四个多月,被告母亲曾来家中谈和,但是避重就轻,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未取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一次性付清;3、婚前女方置办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xxxxx。婚后双方于2014年6月1日生育一女孩(未取名)还未办理落户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理解、沟通,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时能够及时自省、自查、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使夫妻关系能得到有效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上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