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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熊某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现离婚时机不成熟、现不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