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熊某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现离婚时机不成熟、现不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