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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杨兵,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杨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张玉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全英,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63号附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良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莉,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兵,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杨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兰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