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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军与虎某某、虎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虎某某,虎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涂志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虎某某。被告:虎哲峰,男,回族,1975年7月3日出生。原告刘军与被告虎某某、虎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军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1年10月4日先后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经原告多次追偿,二被告仍然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二被告支付利息15万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查证,虎金山已于2013年12月16日死亡,本案原告起诉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虎某某在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煜伟审 判 员  丁稳静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