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曹凤兰与李卫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贺,曹凤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凤兰。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涿固路教军场街11号。负责人张希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卫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卫贺于2015年1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曹凤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卫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卫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上诉人李卫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