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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久,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徐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永久,农民。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承天大道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1912-2。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徐文宝,农民。原告李永久诉被告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久承担。审 判 长  鲁祖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