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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杨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杨民初字第0360号原告孟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乙,居民。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遗产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甲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2014年7月5日,原、被告父亲孟某某在江阴市首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清理灰尘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一次性赔偿55万元,该赔偿款由被告取。后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给付赔偿款中的20万元。但被告只给付10万元,尚有1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因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按赔偿金55万元,扣除已给付原告10万元及因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5万元,尚余30万元,该30万元应当依法均分,原告应当再分得15万元。被告孟某乙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孟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二个子女,即原、被告。2014年7月5日,孟某某在江阴市首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清理灰尘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及其案外人龚某支付孟凡同在医院抢救费用外,该公司还代替龚某给付赔偿款55万元,该赔偿款由被告孟某乙领取。后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被告孟某乙从赔偿款55万元中分割20万元给原告。2014年7月18日,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还有尚余10万元至今未付。另查明,孟凡同死亡时其配偶胡某、孟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原、被告与案外人龚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复印件、收条二张复印件;2、本院依职权在江阴市首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调取的加盖该单位公章的赔偿协议书复印件、收条二张复印件及对鲍某某所作的谈话部分内容;3、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且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孟某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人民币55万元,虽然赔偿款未明确赔偿项目,有部分赔偿款项可能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应当比照遗产进行分配,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分配。被告在领取赔偿款55万元后,原、被告在分割该赔偿款过程中,约定由原告分得20万元,其余归被告所有。该约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于有效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被告尚余10万元未给付,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提出还应当分得赔偿款5万元,该主张与原、被告约定相悖,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孟某甲人民币10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人民陪审员  金长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文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议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