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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苏州旺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积水化成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旺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积水化成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109号原告苏州旺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158号峰汇商务广场4幢820室。法定代表人夏宏棋。被告积水化成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泾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YOSHIKAZUTAKENAKA(竹中义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旺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积水化成品(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旺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