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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严德军与左宏生、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军,左宏生,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严德军,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宏生,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德军诉被告左宏生、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严德军负担。审判员 黄  路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