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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国庆、陈学凯与陈学凯、朱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徐国庆。委托代理人:徐亚军。被告:陈学凯。被告:朱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庆诉被告陈学凯、朱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