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国庆、陈学凯与陈学凯、朱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徐国庆。委托代理人:徐亚军。被告:陈学凯。被告:朱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庆诉被告陈学凯、朱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