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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耿XX与何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耿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正月初一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后双方共同生育女儿耿某某、儿子耿某某。由于双方在同居前缺乏了解,在同居后被告就暴露出一些不良行为,并于200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耿某某、耿某某由原告抚养,抚育费待被告何某某出现后再另行起诉。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互相认识恋爱,1998年1月29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共同生育孩子耿某某、耿某某。被告于2007年6月从普定县城关镇下大坝村家中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普定县城关镇下大坝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原、被告和生育孩子情况及对对被告何某某父亲何某某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抚养其与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耿某某、耿某某,于法有据。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耿某某、耿某某,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与原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孩子均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耿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耿某某、耿某某由原告耿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有明代理审判员  侯慧婷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