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景分公司与黄国忠,罗春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景分公司,黄国忠,罗春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景分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2000287998。负责人徐志贤。被告黄国忠,男,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8019。被告罗春乃,女,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5000。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景分公司诉被告黄国忠、罗春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全额付清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