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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抗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海湧与张文华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海湧,张文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抗字第0007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海湧,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华,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吴海湧因与被申诉人张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9月2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监(2014)7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