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2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闸北路水泥构件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687988-0。法定代表人:栗广龄,董事长。被告: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春林。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书面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名下(中国银行团结路支行账号175202399893)到期及应获得款项904092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人徐健所有的皖AV6V**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名下(中国银行涡阳县团结路支行账号175202399893)到期及应获得款项904092元(其中包括2015年1月8日由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给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面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部分)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徐健所有的皖AV6V**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存款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