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书萍与田玉铎、张娜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萍,田玉铎,张娜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鞍台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田书萍,女。委托代理人:李智,系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玉铎,男。被告:张娜,女。原告田书萍诉被告田玉铎、张娜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书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铎、张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书萍诉称:我与丈夫(已去世)一生无儿无女,被告田玉铎是我的娘家侄,被告张娜是侄媳妇。因我与丈夫年老体弱且身体均不好,为老有所养,于201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遗赠抚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二被告还尽抚养义务,但2013年11月24日,我的老伴去世后,因我老伴的丧葬费和20个月工资,双方产生争议,并发生口角,从那以后二被告不对我尽抚养义务,现我已搬至闫窑回迁楼自己生活,二被告不再对我尽抚养义务,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二被告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被告田玉铎、张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田玉铎与金明魁系夫妻关系,两人未生育子女,被告田玉铎系原告田书萍的侄子,被告田玉铎与被告张娜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3日,金明魁、原告田书萍与被告田玉铎、张娜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一、金明魁、田书萍二人生前的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田玉铎、张娜照顾,尽全部抚养义务,死后由被告田玉铎、张娜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为其养老送终。二、金明魁、田书萍生前所留的财产及死后按国家规定享有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全部财产均归抚养人被告田玉铎、张娜所有(含原告田书萍在台安县肉鸡厂应得的财产部分);三、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待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单方违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抚养义务。2013年11月24日,金明魁去世。原、被告双方因金明魁丧葬费、抚恤金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互不履行协议义务,后原告田书萍从被告处搬出,要求解除与被告田玉铎、张娜的遗赠抚养协议。上述事实,原告田书萍提供的证据有: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互不履行义务,该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原告要求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田书萍与被告田玉铎、张娜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田玉铎、张娜承担50元,原告田书萍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