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赵勇龙与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勇龙,女,苗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1幢(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C区*层。法定代表人:万先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勇龙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达网际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勇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张莉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