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邵凤珍与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凤珍,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邵凤珍。被告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3FD031-01EOS专柜。法定代表人李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凤珍与被告上海目艮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邵凤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