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邱炎洪与庄芦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炎洪,庄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484-1号申请执行人邱炎洪,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芦金,男,1958年5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邱炎洪与被执行人庄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