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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55号原告:林某,女,生于1976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维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