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55号原告:林某,女,生于1976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罗应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维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