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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7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向维娜、匡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维娜,匡中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7314号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山大道东段18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849-4。法定代表人李沛,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程,男,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津柏街900号。被告向维娜,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洪,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中明,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继猛,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维娜、匡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交纳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诚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