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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建海诉奎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奎行初字第1号原告:马建海。委托代理人:曾凡伟,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旦尼亚提﹒穆哈买旦。委托代理人:丁新民,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建海诉被告奎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建海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建海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云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赵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