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执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进飞与杨树勤、胡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01563号申请人朱进飞。被执行人杨树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胡莉萍。朱进飞与杨树勤、胡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锡滨太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杨树勤、胡莉萍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朱进飞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杨树勤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朱进飞借款本金15800元,如被告杨树勤、胡莉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095元,由杨树勤、胡莉萍承担1510元,杨树勤承担5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无锡市范围内没有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人杨树勤名下有一套位于无锡市雪宏苑2-601号房屋,但该房屋上有25万余元的银行贷款且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依法不能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胡莉萍名下没有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胡莉萍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B×××××的汽车,已经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杨树勤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莉萍在江南大学外国语学院任教,其工资已经被安徽省巢湖法院协助执行,没有预留工资只有1500元,被执行人杨树勤原为无锡市公安局特勤支队公务员,但因欠下大量赌债,现已下落不明。本案未执行到的执行款为578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滨太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敏嘉审 判 员 倪晓锋代理审判员 石志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