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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迎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力,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力,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徐毛毛,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汪刘飞,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胡曼曼,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刘飞,总经理。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晏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汪刘飞、胡曼曼、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