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符永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永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敬民被告:符永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永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口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