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戴玉宝与缪守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宝,缪守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戴玉宝,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明光石门山林场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守刚,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宝与被告缪守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玉宝于2015年1月14日以因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玉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玉宝承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