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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何菊珍与蔡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珍,蔡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何菊珍,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平,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创成,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菊珍诉被告蔡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4元,保全费15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共收取3168.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4945.5元。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