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才游与被申请人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诉前申请扣押船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才游,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保字第2号申请人:翟才游。委托代理人:翁兴坤。被申请人: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翟才游与被申请人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诉前申请扣押船舶一案后,因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又未书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文 静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铭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