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永功与周婉、李大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功,周婉,李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功,男。被执行人周婉,女。被执行人李大庆,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垦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李大庆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大庆的银行存款78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