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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永功与周婉、李大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功,周婉,李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功,男。被执行人周婉,女。被执行人李大庆,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垦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李大庆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大庆的银行存款78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