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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何雁青与周刚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雁青,周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何雁青,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勤,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刚,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雁青与被告周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雁青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雁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何雁青负担。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