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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宪泉与被告林乐红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泉,林乐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孙宪泉。被告林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泉与被告林乐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小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