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满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月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三大队接特情人员举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冰毒。特情人员与吕某某联系约定以500元价格购买冰毒后,吕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703研究所附近以400元价格购买两小袋冰毒,吕某某从中获利100元。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方式,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108号旅店7号房间与特情人员交易毒品的吕某某抓获,缴获冰毒2小袋。次日0时许,吕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109号门前将刘某某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吕某某、刘某某贩卖的毒品净重0.6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顾某某的证言、扣押毒品、毒资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吸毒检测报告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吕某某、刘某某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鲁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