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占学申请执行王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学,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50号申请人王占学,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占学申请执行王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军已把堆放在申请人王占学家房后所有秸秆和柴火全部挪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