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亚欣科技有限公司、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亚欣科技有限公司,富强,李玉敏,李达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5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志丹。被告:珠海亚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华路22号16号商铺A区。法定代表人:富强。被告:富强,男,满族,住中山市。被告:李玉敏,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381。被告:李达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215。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富强的房产及其他被告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上述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12746.99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富强名下的位于珠���市香洲区夏湾路280号-203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二、查封被告富强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翠华路22号16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三、冻结被告珠海亚欣科技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新香洲支行账号为00×××12内的银行存款;四、冻结被告富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账号为62×××71内的银行存款;五、冻结被告富强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62×××82内的银行存款;六、冻结被告李达荣在广发银行珠海凤凰支行账号为62×××08内的银行存款;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212746.99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哲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