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50号原告乐某。委托代理人杨正铨。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原告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铨、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某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01年8月14日,生一女王雨慧。婚后被告不顾家庭,不学好,连女儿都照顾不好。夫妻从2012年3月份开始至现在中间数次分居。原告身体不好,看病被告没有拿一分钱,也没有去照顾过。原告手术后时间不长,回来后就被被告母亲殴打。婚后原告也多次要求离婚。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忠厚老实,不存在不顾家庭的问题,也没有原告所说的殴打情况。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01年8月14日,生一女王雨慧。近年来,双方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审理中,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理解,因而发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信任、沟通和理解,其夫妻关系是会好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乐某和被告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衡永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