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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鲍雪梅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129号原告鲍雪梅,女,蒙古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李新,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鲍雪梅诉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鲍雪梅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