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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4号原告:史某,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桓台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宗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