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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俭、严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俭,严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70532915-6),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被告严俭,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严宽,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俭、严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10元,减半收取430.5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江恒锋人民陪审员  沈家松人民陪审员  江兴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