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赵晶、王黎丽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赵晶,王黎丽,赵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3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赵晶。被告王黎丽。被告赵梓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赵晶、王黎丽、赵梓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梓成出卖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房屋所得的购房款,并由原告张建华提供其名下位于夷陵大道的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梓成出卖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房屋所得的购房款(存放于宜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帐户)予以冻结。二、对张建华名下位于夷陵大道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