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陶勇与被告秦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勇,秦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陶勇。委托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勇与被告秦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勇负担。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