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立波被告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龙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宝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安恒宇建筑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柴清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