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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敏、袁纪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敏,袁纪松,袁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曹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聚。被告:邵敏,农民。被告:袁纪松,农民。被告:袁纪良,农民。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邵敏、袁纪松、袁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敏、袁纪松、袁纪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邵敏经被告袁纪松、袁纪良担保从其处借款7万元,被告邵敏未按期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邵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袁纪松、袁纪良负连带保证责��。被告邵敏、袁纪松、袁纪良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被告邵敏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授信期限2012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9日;金额7万元;借款方式可循环方式;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被告袁纪松、袁纪良与原告就邵敏的借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0500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决算届至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1月24日,被告邵敏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到期日2014年10月25日,月利率9.91395‰。借款后,被告邵敏将该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20日,之后未再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农户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业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邵敏签订有借款合同,被告邵敏未按期还款,原告请求被告邵敏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邵敏按原定利率的30%支付罚息,因原告与被告邵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袁纪松、袁纪良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敏追偿。综上,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敏返还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月利率在9.91395‰的基础上上浮3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袁纪松、袁纪良对上述债务在80500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袁纪松、袁纪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邵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