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冬生、葛云波与汪敬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生,葛云波,汪敬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张冬生。原告:葛云波。被告:汪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生、葛云波诉被告汪敬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告张冬生、葛云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敬军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冬生、葛云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汪敬军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盛青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朝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