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葫南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于XX非法狩猎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葫南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葫芦岛市南票区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路**栋*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刑诉(2014)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梅宇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于XX屋顶上架设禁用猎捕工具鸟网,5月16日,南票区森林派出所警察出警发现被告人于XX所架设鸟网上捕获朱雀鸟1只。经南票区林业局鉴定:于XX捕获的朱雀鸟系野生候鸟。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成立提供了被告人于XX的供述��关于鸟网属于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继续实施全省禁猎的通知,现场勘验笔录、鸟网、鸟笼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XX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于XX屋顶上架设禁用猎捕工具鸟网,5月16日,南票区森林派出所警察出警发现被告人于XX所架设鸟网上捕获朱雀鸟1只。经南票区林业局鉴定:于XX捕获的朱雀鸟系野生候鸟。2014年6月18日经南票区森林派出所传唤,被告人于XX到南票区森林派出所接受讯问,对其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6月18日8时23分,葫芦岛市森林公安局南票分局森林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南票区XX社区XX路XX栋X号居民家屋顶设置鸟网。2014年6月18日经南票区森林派出所传唤,被告人于XX到南票区森林派出所接受讯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于XX供述,2014年5月14日我在我家屋顶(平房)上设置了捕鸟用的网,5月16日你们来我家把鸟网收走了,鸟网是从虹螺岘集市上买来的,一片网,大约4米网,也没捕到几只鸟,因为我家附近有早市,鸟也不怎么来,所以捕到的就少,就捕到一只,是麻料鸟,没收的鸟中有7只是在虹螺岘鸟市买的,捕的是一只麻料鸟。我在市场上买一片长4米的尼龙丝网,挂在房顶竹竿上,再用7只鸟放笼子里进行勾引野鸟,就这样进行的。这事我丈夫李XX知道,他不叫我这样做,是我自己设的网。邻居温存青家房顶有网,什么时间设的网我不知道。3、证言李XX证言证实,我与于XX是夫妻,我不知道我家屋顶有鸟网,2014年5月16日我上班去了,不知道南票森林派出所把鸟网收走的事,事后听我对象说的这个事,在我家搜到的8只鸟其中7只是从虹螺岘集市上买的,另一只是捕到的,买的是麻料鸟和哨花子鸟,我对象买的,用鸟网捕到的是麻料鸟,是我对象捕到的。4、南票区林业局《证明》证实,麻(马)料鸟学名朱雀、哨花子学名蜡嘴雀,属于一般季节性候鸟,非国家珍贵濒危重点野生候鸟。5、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继续实施全省禁猎的《通知》证实,从2013年10月1日继续在全省禁猎5年。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在于XX家房顶有4-5米长的捕鸟用的网,在于XX家中搜到8只马料鸟和哨花子鸟。7、《扣押清单》证实,4米鸟网一张、5只鸟、鸟笼8个已扣押,鸟已放飞,鸟网鸟笼已销毁。8、《户籍证明》实证,于XX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X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XX犯非法狩猎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 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