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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汉阴县,系东莞市某某厂经营者。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604184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诉讼费4931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44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3817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真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