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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齐家俊与李发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家俊,李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丹江口执字第00262-2号申请执行人:齐家俊,男,生于1954年4月13日,汉族,十堰市商务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发江,男,生于1950年3月18日,汉族,丹江口市白杨坪林业开发管理区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3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发江于2013年10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齐家俊支付借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李发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发江的储蓄存款149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迪审 判 员  张洪运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