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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某以已与被告丁某协商离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