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某以已与被告丁某协商离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