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栖霞怡霖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军与被执行人刘成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怡霖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刘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怡霖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成武,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上华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招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成武于2014年7月15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武在本院的款项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