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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行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阮永珠、何柳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永珠,何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行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照玉,董事长。被执行人阮永珠,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被执行人何柳坤,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永珠、何柳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永珠、何柳坤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的备案合同编号为2011060027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海天*水岸阳光-7-60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