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396号。法定代表人刘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雨溪镇唐四村。法定代表人沈绿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科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海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7月31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供应各类工业用润滑油,除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及退回部分货物外尚欠货款48,14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且被告无故退货,造成原告退货损失36,392.90元。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将所欠的货款48,144元支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追回了部分税款损失。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无故退货造成的损失17,697.90元(含利息5865.09元、罚息1759.53元、运费损失4000元、税款损失6072.95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拖欠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3667.77元,罚息1100.33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一、合同标的物:长城牌系列工业润滑油;二、交货时间及数量:1、交货期以买方(被告)的采购计划单(分批次)下达10个工作日内;2、按买方计划数量内容供货,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供货品种及数量以买方实际需求计划为准(附表为需方第一批采购数量);三、交货方式、地点及运费承担:卖方(原告)负责汽车运输到买方生产现场或仓库(车板交货),运杂费卖方承担;……八、数量、价格:按卖方在买方的中标价执行,详情见(附表)如市场价格变动,按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公司调价函为调价依据;九、付款及结算方式:现金结款;由卖方供满80万元的油后,经买方验收合格,开具足额发票后买方支付供方60万元货款,余下货款货到3个月内付清;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若在签订后或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均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送至被告处,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48,144元货款未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于2014年12月11日支付了48,144元货款给原告,并协助原告追回了部分税款损失,但双方为退货损失未能达成一致,遂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资料,《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和增值税发票后,应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货款的利息。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无故退货造成的损失17,697.9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无故退货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计算有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罚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887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止);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被告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元,原告邵阳市康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